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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隊醜聞!上兵揪上士「擅離職守」去美容養生會館放鬆…2人下場淒涼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憲兵隊上士分隊長執勤時,跟上兵擅離職守,跑到「美容養生會館」消費,兩人因案退伍,遭判緩刑。(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台南憲兵隊上士分隊長執勤時,跟上兵擅離職守,跑到「美容養生會館」消費,兩人因案退伍,遭判緩刑。(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台南憲兵隊賴姓男上士分隊長,去年凌晨駐守安平區時,接受陸姓男上兵提議,在值勤時,開車跑到永康區某「美容養生會館」消費,擅離職守約2小時才回營;此案曝光後,兩人都因案退伍,法官分別判2人緩刑,且須向支付公庫支付3、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原為台南憲兵隊上士分隊長,2024年5月12日駐守安平區安平寓所擔任警衛等勤務時,擔任留守主官;當天凌晨0時41分,陸姓上兵提議,開車載賴姓上士,前往永康區某「美容養生會館」消費。

不過,當時僅陸姓上兵入內消費,賴姓上士,則於附近閒晃,直到當天凌晨2時45分許,2人才返回安平寓所。

此案曝光後,賴姓上士、陸姓上兵為台南憲兵隊,具有軍法、司法警察權力的執法權,卻擅離部屬或擅離勤務所,遭高雄憲兵隊移送地檢署偵辦,兩人也分別在同年6月1日、6月18日退伍。

法官認為,兩人並無前科,又坦承犯行,審酌犯案當時,軍階及職務、擅離部屬或擅離勤務所在地的時間,及犯罪動機、目的,只因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且已卸下軍職,信無再犯之虞。

法院審理後,將賴男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1年1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陸男則犯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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