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苗栗報導

▲吳男於苗栗看守所擔任約聘個管師時,幫受刑人買菸遭判刑。(圖/翻攝自GoogleMap)
2019年時,吳男於苗栗看守所擔任約聘個管師,在職期間竟替11名受刑人「跑腿」,購買價值100元至3000元的香菸,共120包,賺取1萬3200元。一審時吳男辯稱,他並非公務人員身份,但法官不採信認為他涉犯11罪,判處1年4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3年4月,吳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遭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據悉,吳男2019年時在苗栗看守所內擔任約聘個管師,任職期間竟替11名受刑人買菸,且幫買香菸時都會從中抽取賺取費用,吳男一共幫買120包香菸,圖利1萬3200元。
一審審理時,吳男向法官辯稱,他並非公務人員身份,擔任約聘個管師時無人事命令,也無官等、職等、職級,工作內容也偏向與公權力無涉的機械性的輔助角色,其僅是單純與苗栗看守所簽訂勞動契約。
不過法官不採信,認為吳男擔任個案管理師,主要負責毒品收容人的個案管理輔導,需透過與個案會談來評估個案需求,並應針對個案需求來提供各項社會資源、就業知識、醫療戒治資訊。且吳男雖是一年一聘的約聘人員,但工作內容顯與單純為肉體性、機械性的人員有別,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法官指出,吳男受領國家俸餉,應依法盡其個案管理師的職務,多次違反相關規定,私自或利用不知情的雜役交付香菸,圖利他人,觀其行為不僅破壞監獄管理秩序,損及公務機關聲譽,也傷害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性、廉潔性的信賴,認定有11次犯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各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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