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21歲朱姓陸軍常備兵役男,需服4個月役期,收到徵集令仍不報到,遭判刑。(示意圖/PIXABAY)
台南21歲朱姓陸軍常備兵役男,需服4個月役期,前年收到徵集令,卻沒在指定時間前往區公所集合報到,因無故逾入營期限遭送辦;審理時,朱男坦承犯行,被法官依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南21歲朱姓陸軍常備兵役男,有接受常備兵現役徵集義務,服役期間為4個月,在2023年8月17日徵集令寄到家中,由朱男母親簽收,並轉告兒子此事,但他卻沒在指定時間前往區公所集合報到,涉犯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報到,遭區公所函送偵辦。
檢方依據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公務電話紀錄等證據,佐證朱男犯行;他也在偵訊時,坦承認罪,被檢方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朱男漠視役齡男子有依法接受徵集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受徵集,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
地院審理後,將朱男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