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新北市31歲劉姓男子,3度收到「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因案遭查緝」不敢報到遭判刑。(示意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31歲劉姓男子,3度收到「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但都未依指定日期前往進行徵兵檢查,遭函送偵辦;他向供稱「因案遭查緝」才沒辦法前往;法院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31歲劉男,2015年7月7日、2016年6月27日及7月28日,分別收到「104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105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及「105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須依指定日期前往進行徵兵檢查,但都無故未前往接受徵兵檢查,因此,遭新北巿政府函送偵辦。
警詢及偵訊期間,劉男聲稱,因另案遭查緝,沒辦法在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被檢方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起訴。
法官認為,劉男為役齡男子,有履行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故不到,危害徵兵制度公平性,及國家兵役管理,考量他最終仍知坦承犯行,尚見悔悟,審理後,將他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