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女駕駛開車違規遭警方攔查開罰,因記載的違規地點不符,法官認有瑕疵舉證,於法未合,獲准撤銷罰單。(示意圖/Pixabay)
王姓女子2年前,因開車違規遭警方攔查開罰,函送台南市交通局依據舉發單裁罰1500元,王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檢視Google地圖,因員警記載的違規地點,兩條道路並不相交,且相距有一段距離,中間相隔有其他交岔路口,無法指出正確違規地點,缺乏補強證據,屬有瑕疵舉證,於法未合,獲准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王女2023年10月15日下午1時47分許,開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因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沒依規定停讓被警方當場開單舉發。
王女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第63條第1項裁罰,送交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王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王女主張,現場路況與員警製作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不符,更指出,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模糊不清,無法看清車型、車號等特徵;認為僅憑員警片面說詞就裁罰,侵害人民權利。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則答辯,經檢視員警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該路口有閃光紅燈,且地面上有「停」字標誌,車輛應完全靜止並查看有無來車,而非僅做到減速慢行。
此外,員警當場目視,王女車輛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未依規定停車再開,足認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的違規行為。
對此,法官依職權查調路口附近的GOOGLE地圖、街景圖,發現員警、王女所指違規地點「中林路464巷」、「聯通街口」兩條道路並不相交,且相距有一段距離,中間相隔有其他交岔路口,無法指出正確違規地點,沒違規當時採證影像得以佐證的情況下,也難盡信該違規路段為「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
法官認為,就算王女有違規,除員警目視所述,都沒再提出採證影像或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證據,屬有瑕疵舉證,於法未合,認為訴請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