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賴男高舉手機偷拍被害女子屋內情形遭判4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台北市1名賴姓男子,先前深夜站在女鄰居住家窗外,高舉手機竊錄屋內動靜,路人發現後急忙報案,賴男當場被逮捕送辦;賴男辯稱,他想確認欠錢女子是否住在該處,卻沒看見任何人、所以他應該沒違法;台北地院認為,賴男想尋人可登門拜訪,而且當時女鄰居在家,誰都不願隱私被偷窺,遂依妨害秘密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10月23日凌晨1時許,賴男前往羅斯福路某民宅窗外,高舉手機往屋內拍攝,還透過螢幕查看內部情形,怪異舉動引起路人注意,路人錄影蒐證後報案,賴男當場被警方逮捕送辦。
賴男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他想確認欠他5萬元的小婷,是否住在這間房子裡,現場住家窗外就是停車場、亦無窗簾遮掩,任何人均能輕易看進屋內,而且他沒看到任何人出現,因此並未侵犯住戶隱私。
法官指出,當時被害女子就在家中,屋內也亮著燈,雖然窗簾並未拉上,但窗戶高於一般成人身高,如果人站在窗外,無法直接看進屋內,倘若賴男沒有高舉手機,亦無法透過螢幕看到屋內狀況,足見現場已有環境遮蔽,藉以阻隔外界視線,確保住居隱密性。
倘若賴男真想找人,大可直接登門拜訪,而非深夜在住家窗外用手機朝內部拍攝,誰都不願私人作息遭人窺視,而且賴男聲稱自己在交友軟體認識小婷,對方身高160公分的長髮女子,但賴男審理時又改口表示,小婷是身高170公分的短髮女子,說法前後不一。
法官認為,賴男持手機窺視被害女子住家活動、無證據顯示他同時錄影,考量他犯案態度欠佳,迄今未與被害女子和解,遂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