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律師廖芳萱。(圖/資料照)
新北市石碇國小的教室遭爆曾裝設針孔監控教職員的情形,律師廖芳萱表示,如校長未取得同意,在教職員辦公室私裝針孔攝影機的行為,恐涉及妨害秘密罪及侵害隱私權問題。
廖芳萱說,刑事部分,如果教職員的辦公室不對外開放第三人不能任意進出,則該校長私設針孔恐涉犯刑法第315-1條:無故利用工具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之妨害秘密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刑;此外,在民事部分,被拍攝者還可依民法第195條以隱私權遭侵害為由,請求精神賠償。
另外,刑法第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需在知悉犯罪六個月內向檢警提出告訴;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應在知悉被偷拍後二年內向法院請求(若侵權事實發生已超過十年則不能再求償),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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