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法官處林男罰金4千元。(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林姓男子前年2月間,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路段時,與吳姓貨車駕駛發生糾紛,竟對著對方連比6次中指,讓吳男憤而報警提告,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考量林男坦承犯行,因此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得易服勞役4日。
判決指出,49歲林姓男子,去年2月15日上午8時許,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33.9至34.6公里路段時,因與吳姓貨車駕駛發生行車糾紛,將駕駛座車窗搖下後,接連比出6次中指,吳男認為自己的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到貶損,憤而向林男提告。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考量,林男與吳男素不相識,因行車糾紛而心生不滿,以比中指的方式公然侮辱吳男,足以貶損對方名譽,顯然缺乏尊重他人名譽的觀念,所為應予非難,考量他坦承犯行,因此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得易服勞役4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