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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貪也罰!被迫背「貪污」罪名 基層公務員遭判重刑成終身污點

圖、文/CTWANT

台中、新竹等縣市近期接連爆出警員圖利案,原因皆是遭長官關說而改罰單,這些基層警員被冠上貪污圖利罪名,遭判處與重大貪污犯相同的刑罰,無處喊冤。(示意圖/繪圖組)

▲台中、新竹等縣市近期接連爆出警員圖利案,原因皆是遭長官關說而改罰單,這些基層警員被冠上貪污圖利罪名,遭判處與重大貪污犯相同的刑罰,無處喊冤。(示意圖/繪圖組)

台中市去年9月爆發員警集體圖利案,洪姓警員等12名負責開單的基層員警,為配合警界長官「請託」,將紅單改成罰則較輕的條款,卻因此涉犯貪污、圖利罪,遭停職並等候最終審判。此事不僅拉開警界體系黑布幕,更讓許多員警陷入憂慮,受害員警坦言,《貪污治罪條例》不分情節大小一律重罰,基層公務人員一旦陷入貪污圖利罪窘境,將終身背負不該承擔的黑鍋。

Y先生是「台中改單事件」當事人之一,因遭停職,現今已改做機場接送工作,日常在台中與桃園之間奔波,他笑稱「外面的工作多姿多采,如今也是不錯的選擇」,儘管他表現得樂觀,但回想起當初被起訴時的打擊,Y先生坦言曾一度接受心理諮商。

他指出,因各警局預算有限,需依靠地方人士所組成的警友會提供資源,因此在開單、攔檢酒駕時抓到某些地方人士,總會遇到長官要求改單的情況,改單後的金額、幫誰改,自己一無所知,只是為了避免被刁難,順應體制內的潛規則,但沒想到卻讓他丟了工作,被冠上了「貪污圖利」的罪名。

基層警員透露,警察局因經費有限,多受地方人士幫助,在員警開單、抓酒駕時,常會受到關說壓力,可為避免遭針對,警員只能選擇妥協,被迫違反法律。(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基層警員透露,警察局因經費有限,多受地方人士幫助,在員警開單、抓酒駕時,常會受到關說壓力,可為避免遭針對,警員只能選擇妥協,被迫違反法律。(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相較之下,J先生的狀況有些許不同。他告訴CTWant,因害怕改單有違法的可能,自己拒絕了長官的改單要求,但長官堅持說只是「把單改到他的名下」。因不了解實際狀況,他想著可能本就是長官的車,也不存在改單變更法條的問題,就按照指示做,沒想到最終也一起遭起訴,理由是未對原車主開罰,有圖利車主之嫌疑。

《貪污治罪條例》是適用於公務人員的法律,為規範軍警公教人員的清廉、維護公共部門的正直所制定之條例,其中包含貪污、賄賂、圖利等罪,凡是有疑似貪污、圖利等行為,依所涉條文不同,須處5年或10年以上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由於此條例未對罪行輕重作區分,基層公務員經常因為制度內的潛規則而遭遇不公正的重刑。

2014年,一位清潔隊員因將民眾不要的資源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遭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最終被判刑10個月、緩刑2年。同一年,一位看守所黃姓管理員因送罪犯一包七星菸,遭以貪污圖利罪判處1年3個月徒刑,以及罰金25萬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直言,目前的貪污圖利罪處罰罪與刑不成比例,不分情節大小一律判處重刑。「櫃檯人員找錯錢圖利1元跟圖利1億元同罪,要被關5年起跳;詐騙集團詐騙近千萬,判刑不到6個月,員警加班費算錯卻算貪污圖利,要判5-10年以上。」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直言,《貪污治罪條例》刑罰實在過重,且不分情節大小,圖利1元跟貪污1億元一樣判處重罪,導致基層公務員常遭受不公正的重刑。(圖/翻攝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臉書)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直言,《貪污治罪條例》刑罰實在過重,且不分情節大小,圖利1元跟貪污1億元一樣判處重罪,導致基層公務員常遭受不公正的重刑。(圖/翻攝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臉書)

蕭仁豪坦言,公務員體系較保守,有問題的事情,大家不敢提出,一定要有人遭懲戒,才會有人跳出來說這件事不要做。但法律應從完善制度來避免犯罪,而非靠加重刑罰來嚇阻,因此許多基層公務人員希望可以透過修法,讓在非自願情況下觸法的情形下,能夠尋求更合理的救濟途徑。

因此,有基層公務員也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上提議,將《貪污治罪條例》重罪小額分級化,如沒有貪污金額者不罰,金額5萬以下者有減刑或免刑機會,20以下者適用刑法,金額20萬以上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此提議短短時間就超過5千人附議,目前已通過門檻,等候法務部作出回應,基層公務員所處困境,仍有時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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