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基隆報導

▲男子就女臉友的照片發文,並寫下「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遭判罰。(示意圖/Pixabay)
基隆周姓男子,因跟臉書女性友人關係不睦,就拿對方照片發文,並寫下「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友人見狀,報警提告;法官認為,客觀上顯難認定屬正面評價讚美。且侮辱性言論,具持續、累積及擴散性;審理後,將他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指出,周男2023年8月9日,在新北的住處在個人臉書,將女性友人的照片PO上塗鴉牆,並在照片旁邊附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友人見狀,認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損,憤而報警提告。
警詢、偵訊時,周男都坦承犯行,只因彼此關係不睦,就擅自於任何人得公開閱覽之網路社群上張貼照片,還標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文字,客觀上顯難認定屬正面評價讚美。
法官認為,周男透過網際網路發表上開侮辱性言論,本身具有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對名譽權侵害程度甚高,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屬公然侮辱無訛,審理後,將他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