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女老師控訴遭男老師襲胸,但因已過2年請求權時效,新竹地院只能判決駁回女師之訴。(示意圖/資料畫面)
新竹市某公立高中代課女教師,2016年遭同校男師假借接送名義,卻在車上對她毛手毛腳,甚至還襲胸企圖強脫胸罩,最後女老師拍打車窗才逃離。女老師去年(2024)對男老師提告求償10萬元,但案子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新竹地院只能判決駁回女師之訴。
判決書指出,2016年6月男師假藉歡送女老師離職名義,邀約前往新竹縣竹北市某餐廳聚餐,卻利用餐後駕車載她回學校途中,將車輛停靠在路邊並藉機靠近,先觸碰她手部、頭髮並摟腰,進而觸摸胸部及試圖解開背部內衣扣子,經她拍打車窗,吸引路人注意,男師始停止,她憤而求償10萬元。
男師聲稱並無強制猥褻、性騷擾行為,而且事情發生在9年前,但女老師卻直到去年11月才提告起訴,侵權行為請求權已過時效。
法官指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法官認為,女老師一直到去年11月才提起訴訟,對男老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限已超過2年,時效消滅。因此男師提出時效抗辯並拒絕賠償,為有理由,判決駁回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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