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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腿先索賠!台南婦求償餐廳61萬元僅獲賠14萬元 法官說話了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張姓婦人摔斷腿求償61萬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餐廳業者與張婦兩造間都有責任。(示意圖/Pixabay)

▲張姓婦人摔斷腿求償61萬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餐廳業者與張婦兩造間都有責任。(示意圖/Pixabay)

台南張姓婦人2022年某日與家人到新化區一間景觀餐廳用餐,沒想到在行走觀景橋時摔斷腿,她主張業者未做好安全警告求償61萬元,但在簡易庭審理時時遭到駁回,她不服上訴,沒想到台南高分院審理後竟逆轉業者有疏失,不過張婦自己也有責任,因此餐廳判賠14萬元。

判決指出,張姓婦人2022年間與家人到新化區一間景觀餐廳用餐,現場設有一座觀景橋以連接到庭園區,橋面末端與地面有10多公分的落差,當中並沒有設置警告標誌,因此張婦將責任歸咎當時天色昏暗,使得她未注意到高低落差因而跌倒,導致右腳踝摔傷且併發肌腱炎。

因此她張婦主張她要為此休養4個月,導致她無法工作影響收入,所以興訟索賠醫療費、工作損失等40多萬元,同時求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共計61萬元;但簡易庭認為,景觀橋並未違反任何安全標準,且當時有其他人通過並沒有摔倒,從監視畫面也可以發現張婦當時是側身通過,且一路分心未看清眼前的道路,最後因重心不穩跌倒,顯示張婦未盡注意義務,摔傷與行走方式有因果關係,將她訴願駁回。

張婦事後上訴到二審後,法官認為餐廳有做好安全標準的義務,但張婦過橋時分心也要承擔部分責任,經審酌後認為雙方都要承擔半數過失,判決餐廳要賠償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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