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93年及98年間,戲曲學院收到反映,多位學生遭該校教師李菄峻性侵害,但李某直到去年2月才遭解聘!(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國立台灣戲曲學院處理多起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性侵害事件時,涉及「吃案」及「被害學生向加害者道歉」等行徑,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今(24)日指出,校方在處理過程中有多項違失、教育部也督導不周,並要求相關單位負起責任,確實追究責任,協助受害學生追訴,並提案糾正教育部與戲曲學院。
監察院指出,早於93年、98年間戲曲學院即收到反映,多位學生遭到李菄峻(下稱李師)性侵害,但是戲曲學院卻未妥適處理、教育部亦未持續追蹤,以致李師持續權勢性侵學生,甚至發生受害者向其道歉、李師要求受害者下跪等離譜行徑。「me too」運動爆發後,受害學生勇於出面揭發,促使相關案件重新調查,經戲曲學院性平會113年2月27日認定,李師性侵害5位學生屬實,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監委表示,據相關證述,受害學生遠不僅這些,然因遭學校「吃案」及畏懼權勢等,以致部分學生至今仍不願出面。監委也要求教育部及學校負責,確實追究責任,並妥善協助受害學生追訴。
監委指出,戲曲學院98年間處理李師涉校園性別事件,因程序瑕疵及未釐清案情等原因,曾遭教育部4次退回,99年9月函請戲曲學院「依法律之規定處理完成」,後續因該部稱訓育委員會「人力不足」、「未有明列性別平等教育之業務職掌」而未持續追蹤並妥予處置,使案件懸宕15年始有結果,教育部督導不周且未議處違失人員,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戲曲學院98年間處理李師案件,有「輔導組長私下約談相關老師及學生」、「被害人於調查會議結束後接獲行為人電話責罵」等;又時任鄭校長等主管及承辦人員於簽結後,遭教育部多次退回,99年,調查報告書因戲曲學院性平會外聘委員陳律師,提出具爭議之法律意見,2次未能通過審議,後由游副校長代行,將該校性平會「未通過調查報告書」函報教育部,未即時阻斷加害人行為,使李師持續性侵學生,甚至要受害者下跪道歉,且調查小組成員王學彥(下稱王師,97學年時任該校主祕)112年涉性騷擾女學生遭解聘,顯示該校處理性別事件過程有多項違失,相關主管暨承辦人員未有懲處及咎責,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戲曲學院劉師曾接受被害學生求助,並於93年3月5日對受害學生訪談,指出李師92年7月至12月間,於「苗栗○○學苑」性侵14歲住宿生,查當時電話紀錄,李師竟質問被害學生為何申訴,被害者被迫說「很對不起」。事經約20年仍勸此次站出來的學生勿揭發,可見傷害之深。另依該校附設綜藝團時任梁前團長(李師乾媽)訪談紀錄,被害學生陳述「對不起李師、被劉師利用、被騙」等語,顯示本案洵有「被害人向行為人道歉」等情,相關人員欠缺性平意識且涉「吃案」,致被害學生無法信任學校師長,亦損及人格權及身心健康,防治性侵害相關機制失靈。
監委亦表示,李師曾暴力體罰學生被媒體披露,經調查發現,戲曲學院放縱某些教師及高年級學生,以暴力對待學生,因「師徒制、學長學弟制」、「學院部、高職以下一貫制」特殊性,受害者因擔心失去住宿及就學資源,畏懼教師掌握演出機會之權勢,僅能隱忍,100年至113年亦發生多件性暴力及暴力事件,更有部分案件「查無通報案件號」;且戲曲學院著重「訓練」,而忽視學生基本人權,使受教者長期處於暴力、受虐及身心受侵害之環境中,承受高度壓力;行為人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意識,形成霸凌權力結構,嚴重損及學生健康權。
糾正案文另指出,經教育部督導清查,戲曲學院遺失93年至113年校園性別案件學生獎懲相關機密資料,確有多案未通報、未調查、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及資料佚失等,有洩密風險並違反檔案法等規定。調查報告亦指出,被害人承受嚴重心理陰影且不信任體制,另有學生遭行為人以訴訟手段報復之虞,本案多位被害人目前僅1至2位媒合心理諮商,難認已積極協助受害者。至於「公益目的揭露性侵害或性騷擾加害者身分」之實際做法,有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研商。
監委也接獲檢舉,戲曲學院王師疑仍持續「帶團出國接觸學生」及李師疑「借名或冒名演出」,經查閱檢舉資料及個人網頁,王師113年7月間仍帶團出國,且成員包含女學生。文化部、教育部允應持續關注李師及王師,是否以本人名義、借名或冒名演出及接觸學生。監委也表示,戲曲學院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校園體罰霸凌」等事違反相關規定,戲曲學院應妥速修正相關規定,審慎研議「依不同學制分設性平會並制定相關規範」,強化申訴機制,對被害人(新增多位被害人)及吹哨者持續支持及保護,亦應對主管人員、學務人員、新進人員及教師加強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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