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名實際服務年資超過43年的公務員,因不滿《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領完退休金後再轉任,二退時,前後的年資合併計算退休金基數最高僅可達35年,認為該條文造成他們權益受損,聲請大法官釋憲。今(18)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30號解釋,宣告該規定沒有明確法律授權,判定違憲,從解釋公佈起1年後失效。

▲圖/攝影者Tori Rector, flickr CC License
依照現行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軍公教退休退職人員領取退休金後,轉任後、二度退休的話,會將前後兩次的服務年資合併計算退休金基數,但最高年資僅能達35年,超過的部分則不列入計算。
1名林姓婦人擔任師範學校工友共27年5個月退休,領退休金後改任書記,又增加24年服務年資;而呂姓男子則在台電服務27年6個月退休,領退休金後轉任大學教職,再累積15年7個月的服務年資,若無35年限制,2人二退時應可領到51年5個月及43年1個月的退休金,因此感到退休權益受損,決意聲請釋憲。而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討論後,認定該條文違憲,在解釋公布一年後即失效,而提出釋憲的林姓婦人和呂姓男子則可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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