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前民眾黨幕僚陳亞麟擔任枋寮鄉長任內,私自使用公務車處理私事、收受廠商回扣共232萬3千元,遭全票彈劾。(圖/翻攝自陳亞麟臉書)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辦公室「社會力部」主任陳亞麟,擔任枋寮鄉長任內私用公務車、涉嫌收受232萬元回扣與民眾賄賂,遭屏東地檢署起訴,監察院今(15)日對此全票通過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辦理光電標案時收受廠商賄款221萬4千元,也遭苗栗地檢署起訴,一同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日通過通過王幼玲、蔡崇義委員所提彈劾案,彈劾案指出,陳亞麟任內為籌措競選連任經費、助理薪資及參與鄉里活動跑攤費用,透過枋寮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職權,收取回扣,並與廠商及圍標業者相互勾結,總計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232萬3,000元,陳亞麟並與黃○修共同收受民眾徐○益、沈○長之賄賂35萬元,陳因而於108年核定21件小額工程採購案由徐○益、沈○長承攬。
監察院續指,陳亞麟明知不可私用公務車,竟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自行駕駛公務車處理私人事務,因此詐得使用公務車輛之不法利益3,993元,相關罪狀經屏東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且情節重大,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監察院另通過蔡崇義、王幼玲、范巽綠委員針對陳漢志彈劾案。監察院說明,陳漢志核准辦理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後,將尚未公告之文件檔案傳送特定廠商,並前後收受承租廠商賄款36萬元、71萬元,合計107萬元,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進一步指出,陳漢志利用「108年度通霄鎮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13件採購案,向廠商多次收賄共114萬4千元,遭苗栗地檢署起訴在案。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長期間,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總計221萬4千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懲戒事由,爰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曾任校長的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則透過光電標案索取賄款,並利用工程標案收賄共221萬4千元,也一同遭彈劾。(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