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李女行駛路肩遭舉發開罰,不服提告遭法官駁回。(圖/資料畫面)
前年9月時,桃園一名李姓女子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一號雲林路段時,違規行駛路肩遭拍照舉發,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0元。對此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因左方車道車輛眾多無法進入車道才會行駛路肩,經法官勘驗相關照片後認為,當時左方車道並無車輛,打臉李女說法,駁回訴請撤銷罰單,維持開罰6000元。
據悉,李女當時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難下246.1公里處時,因違規行駛路肩遭拍照舉發,國道警察局第四公路大隊斗南分隊認定確實違規,依依違反道交條例33條第1項第9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開罰6000元。李女收到罰單後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且主張因左方車道車輛眾多,無法匯入車道才會開在路肩上,要求撤銷罰單。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不過當時並無此種情況。
法官也勘驗李女遭拍攝的3張違規照片,發現李女行駛至加速車道、外側車道時左側並無車輛,她左後方的大貨車也距離她有一段距離,且李女並無開始方向燈,仍持續行駛在路肩上。
法官指出,就算當時主線車道有車輛,李女也應降低車速進入車道,但李女卻持續開在路肩上,其違規行為縱無故意,也有過失,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