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污案的部分,因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健康狀況不理想無法出庭應訊,因此裁定暫時停審。法界人士認為,表面上看似優待陳水扁,但赦免法規定,被判刑確定的被告才能研究是否特赦,陳水扁的案子停審後,因未能確定判刑與否,當然也就無法研究是否特赦。

▲陳水扁判刑未確定,因此無法特赦。(圖/翻攝自陳致中臉書)
根據《聯合報》報導,因總統有特赦的專屬司法權力,近來高雄市議會連署向總統馬英九提案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總統府回應必須要在個案判決後,才能討論是否總統特赦,但陳水扁有多件案子都在審理階段,因此無法進行特赦。法界人士指出,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之前也沒有特赦未遭判刑的被告案例,也沒有涉及多案的被告每被判刑一次就赦免一次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