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南市某戲院被裁罰6萬元聲請釋憲遭駁回。(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台南市政府2019年稽查時發現,其中1間戲院放映前的預告片超過9分鐘,遂依電影法規定開罰6萬元;戲院質疑該規定違反授權明確性、不當限制營業自由等原則,進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意旨未具體說明適用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裁定不受理。
據了解,2019年11月間,南市府派員到該戲院稽查時發現,電影放映前的6部預告片,廣告時間長達9分50秒,而且該部電影為保護級,其中1個預告片卻是輔導級,南市府認定電影放映前的預告片逾9分鐘,又未遵守輔導級預告片不得在普遍級或保護級電影時播放,遂依電影法第10條、第14條,以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分別開罰6萬元,總計12萬元罰鍰。
該戲院提起訴願,文化部認為,南市府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撤銷原處分;事後南市府重新做出處分,改罰6萬元,戲院依舊不服,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電影法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施行細則亦載明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分鐘;另外,審議分級辦法則規定,輔導級之電影片廣告片,不得於普遍級或保護級電影片時放映,南市府處分於法有據,因此駁回告訴。
該戲院又聲請釋憲,並主張電影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電影預告片時間,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明顯干涉消費者決定的自由競爭市場機制,不當限制電影業者營業自由。
憲法法庭認為,戲院聲請意旨泛言主觀意見,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於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遂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規定,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