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陳慈鈴報導

▲兒女結婚贈與財物有眉角,掌握2關鍵不用被課徵贈與稅。(示意圖/資料照)
做父母的總是希望兒女能有一份好的歸宿,等到真的要結婚時,家長總會送些財物給孩子們祝福,但要如何避免被課到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女兒結婚父母各贈350萬元、344萬元,其中1人需繳納6000元贈與稅。其實是因為超過了婚嫁贈與、贈與稅免稅額所致。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111年1月1日以後案件)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用被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無其他贈與,於女兒結婚時,王先生贈與禮金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依據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以及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來計算,王太太無要繳贈與稅(344萬元-244萬元-100萬元=0),王先生因為超過6萬,屬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要被課徵10%的贈與稅,因此需要繳納6000元(350萬元-244萬元-100萬元=6萬元,6萬元×10%=600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需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以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