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4日收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據了解,由於政府內部研議此修法違反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紀律法等3法,且會擴大警消實質退休所得高於一般公務員的差距等3不公,恐拖垮財政,覆議仍將列為救濟手段之一。

▲警察臨檢示意圖。(台東縣政府提供)
立法院會今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的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的退休年資,任職滿15年者,替代率為43.25%,最高增至36年,為80%。行政院昨天表態,將尋求合法合憲救濟方式。而依法推算,政院最晚需在4月2日提出覆議案。
黨政人士今天對記者表示,修法除調高警察、消防、海岸巡防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而且溯及適用已退休生效的人員,若依照現職同等級人員的待遇標準來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的話,預估未來50年將減少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約新台幣1082億元,但依照修法規定,增加的退撫基金支出,政院還得每年從公務預算辦理撥補。
黨政人士提出,修法有3違法與3不公。包含違反預算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政院意見,指定彌補資金的來源;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或修正法律,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這位人士說明,財政紀律法第5條也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
至於不公之處,黨政人士質疑,考量警消職務的專業性及危困性,現職初任警消人員每月法定俸給待遇,已經高出相當職等一般公務人員約1萬元;警消人員可再支領警勤加給或危險職務加給,最高級每月新台幣9700元,六都均再加倍或加成,中央部分警察也有加成,而且也採取了更優厚的退休條件。
黨政人士解釋,警消人員的實質退休所得較相當職等的一般公務人員更高,而且警消人員申請退休年齡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都比一般公務人員提早10年,代表退撫基金繳費年限可能較短但可支領退休金年數更長,如今再單獨提高警消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將會造成更不公平的現象。
此外,他指出,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警察人事經費,本來是由配置警力的政府負擔,現行警力分配約為中央政府1.7萬人、地方政府6.1萬人,地方政府配置的警力多於中央政府數倍,但是修法卻減少挹注退撫基金收入及增加退休給付,並規定均由中央政府用公務預算撥補,與現行警察人事經費負擔制度不符。
黨政人士進一步表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對象本來就不包含移民及空勤人員,內政部移民署及空勤總隊都是一般行政機關,其所屬人員是以簡、薦、委官等職等任用,並不適用條例任官授階,但修正條文卻將移民及空勤人員納入規範,也混淆機關及人員屬性。
黨政人士強調,在野黨透過人數優勢來強行通過這樣的法律,不只是造成一般公務人員與警消人員的對立,更是拖垮國家財政、東拼西湊不合體制的做法,因此中央政府更需要透過合法合憲的救濟方式,讓政府運作能夠回到常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