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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亞」案爆言論自由爭議!傳擬立法管制 法務部還原說法澄清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配亞亞被驅逐出境,引爆社會輿論熱議言論自由界線。(圖/資料照)

▲中配亞亞被驅逐出境,引爆社會輿論熱議言論自由界線。(圖/資料照)

中配網紅「亞亞」劉振亞因發表鼓吹武統言論,被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驅逐出境,引爆輿論對於言論自由界線之爭議。有媒體報導,法務部次長26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法務部研議立法管制言論」,對此,法務部27日發出聲明嚴正澄清報導與事實不符,原文應為明確表示是否應另訂處罰規定,須廣納各界意見,並未表示要立法管制。

法務部表示,針對中配武統言論案,次長明確回應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無限上綱之絕對權利。依《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如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

次長並在答詢過程中強調,現行法已有相關處罰仇恨性言論及鼓吹戰爭言論之規定,是否應另訂處罰規定,須廣納各界意見,並未表示要立法管制言論。

而其實對於是否就仇恨性言論、鼓吹戰爭性言論設處罰規定,法務部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會議多數意見傾向專法規範較為周延,而非於刑法增列罪名處罰。且不以刑責為限,亦可考慮以民事責任、行政罰或其他行政措施規範,或採先行政後刑罰之架構立法,並非必然須以刑罰為唯一制裁手段。此外,對於受規範之行為態樣、定義、保護範圍必須具體明確,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法務部強調,將在確保國家安全及保障言論自由情形下,妥適研議修法。聽取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建議後,納為評估立法政策方向之參考,並持續廣納各界看法,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意旨,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前提下,盤點現行法制並積極妥適研議,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亞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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