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老翁以2.5萬元買下一塊農地,約定好要當長子成年禮,45年後暴漲157倍,被前妻賣掉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農地翻漲157倍後被前妻賣了!一名林姓老翁於45年前,以2.5萬買下屏東一塊農地並登記在妻子名下,雙方協議好,以此作為長子成年禮;但夫妻於16年後簽字離婚,農地在45年過後價格暴漲157倍,前妻逕自將土地賣了,林翁於前年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前妻賠償自己與兒子,但法官認為,兒子已成年,且已逾15年請求權時效,判決林翁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翁與廖婦於63年結婚,6年後,林翁以2.5萬價格買下一塊農地,由於林翁不具有自耕農身分,因此將土地登記在妻子名下,但2人於85年離婚,離婚協議中記載「女方名下所有位於屏東縣農地二筆屬雙方共有資產,待長子成年,雙方約定移轉贈與長子」。
112年7月,廖婦將該要給予長子當成年禮的土地,以386萬8487元賣出,林翁知悉後氣炸,認為前妻不遵守約定,提告要求她賠償土地一半價格、193萬4244元,另提出備位聲明,要將農地販售所得386萬餘元交付給兒子。
廖婦主張,當年經營機車行的林翁,生意不好,購買土地的費用是自己籌措借款購入,才會登記在自己名下,兩人雖然說好要把土地送給兒子,但林翁提出民事訴訟時,已經過了15年請求權時效。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當年為了規避土地法官,將農地登記在廖女名下,屬於脫法行為,當初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應屬無效,且當初此農地雖約定好要送給長子,但在他2005年1月後即可行駛,請求時效為2020年,已經逾時,判決林翁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