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約砲在交歡過程中,有一方「違約」偷拔套,挨告變強制性交罪,遭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
台北從事餐飲服務業的鄭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跟同性男子阿國(化名)約砲,雙方同意「戴保險套方式性交」;未料,交歡過程中,鄭男「違約」偷拔套,被阿國發現,雙方爆發衝突,憤而提告,還向朋友哭訴,騙他有15公分「怕得病」、內心的感覺很生氣;鄭男雖辯稱是保險套滑落,但綜合相關證據,法官未採信說詞,審理後,將鄭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2024年4月4日以暱稱「人夫雙-○射51位大叔36」在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另名成年男子阿國(化名)兩人約定,「戴保險套方式性交」;雙方約定好,到鄭住處性交。
未料,過程中,鄭男「違約」在性交過程中,脫去保險套,阿國發覺,表明不願再繼續;但鄭不顧反對,仍強制性交得逞。事後,阿國氣到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鄭男否認強制性交,他辯稱,全程都有戴,是換姿勢過程中有點軟,保險套滑落下來,因此拔掉保險套;此外他的辯護人也主張,阿國相關DNA檢測,並無鄭男型別來駁斥控訴。
阿國指控,鄭男說好合意性交,換姿勢過程中,手觸摸到對方生殖器,才發現他沒戴套;當下就表明,沒保險套就不想做了,也明確說不想再發生性行為了,但他仍繼續動作,因此認為,這就不是合意性行為。
案發後,阿國甚至向友人哭訴,「剛剛約砲被偷拔套耶」,怒轟鄭男「謊話連篇耶,一開始騙我有15公分,後來偷拔套」,還說,「怕得病」、內心的感覺很生氣耶,覺得這個人好壞,平白無故的要經歷這些。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多數遭性侵害被害經驗,仍多有羞恥之感而難啟齒,但阿國事發後要求報警、不讓鄭男離去,還發生肢體衝突,還前往醫院檢傷、提告、製作筆錄及面對後續偵審程序,自無甘冒名節受貶抑及涉犯偽證、誣告罪風險,因此,認為具相當可信性。
法官認為,鄭男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侵害阿國性自主權,害對方身心受創;另考量,他曾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性交罪遭法院判刑,審理後,將他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