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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認識一個月…噁男利誘女國中生「嘗遍各種玩法」!她爸見手機相簿氣炸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成年男子跟國中少女交往一個月,女方應男方要求,自拍大量猥褻性影像,被她父親發現。(示意圖/pixabay)

▲成年男子跟國中少女交往一個月,女方應男方要求,自拍大量猥褻性影像,被她父親發現。(示意圖/pixabay)

高雄吳姓男子結交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在一起第一個月,就偷嚐禁果,不只發生性行為;還要求女方以特定姿態拍攝大量猥褻性影像,被她父親發現,憤而報警提告;吳男審理期間雖有意調解,但沒履約,審理後,被依法判處4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吳男2023年1月間,認識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認識才一個月,男方就開車到女方學校附近接送,並在車內以生殖器進入口腔性交得逞。

幾天後,吳男又帶小花去開房間,兩人相處期間,男方還多次要求女方自拍裸露、性感的猥褻照片及影片,供他私下觀賞;兩人誇張舉動,持續不到一個月,就被女方父親發現,憤而報警提告。

法官認為,吳男無視小花人格身心健全發展及性隱私,做出猥褻及性交行為,又指示女方以特定姿態、條件拍攝大量猥褻行為的性影像,惡性非輕;雖有調解意願,但未履行,被女方家人視為沒有誠意。

地院審理後,將吳男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1年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4個月有期徒刑,及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處3年6個有期徒刑,應執行4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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