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我國《姓名條例》原本規定,國人若因為名字粗俗不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生當中僅能改名2次,這項規定長久以來被民眾質疑「管太多」。立法院今(5)日三讀《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改名次數為3次,且外國人的中文姓名也能申請改名1次。

示意圖/戶政單位
《姓名條例》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民眾若因字義粗俗不雅、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次數以3次為限,而外國人、無國籍人取中文姓名,若發現字義粗俗、音譯過長等特殊問題,也能改名1次,並規定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且姓氏與名字之間不能出現空格或符號。
另外,原本只有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可申請改姓,本次修法後,認領、收養或被終止收養,也能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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