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15年台中霧峰分局員警追捕毒販洪健修,過程中洪嫌開槍拒捕還倒車衝撞員警,最後遭警方擊斃,家屬因此提告要求國賠680萬元,但新竹地方法院認定員警執法無故意或過失,駁回洪嫌家屬告訴,判決免賠。
家屬表示,洪嫌棄械跳樓開車逃逸時,遭員警從背部開槍,下車不久後就倒地死亡,認為警方應負賠償責任,聲請國賠680萬元。警方說,洪嫌涉製造及販賣毒品、非法持槍,且查緝過程中開槍射擊,導致小隊長何永超右手、右腳中彈,強調反擊過程正當合法。
法官調查,洪嫌持槍射擊員警並駕車衝撞,胡姓員警因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朝洪嫌車輛輪胎射擊,企圖阻止洪嫌繼續倒車衝撞,情況急迫因此有使用警械必要,屬合理使用,而當時胡員距離洪嫌車輛10幾公尺,中間穿插無數員警,即使胡員是受過訓練的警員,也無法期待能精準射中輪胎,認定胡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並無故意或過失,駁回洪家告訴。

▲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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