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凱茹、卓煥鈞/台北報導
全台幾乎每3個人,就有1個是租屋族,為了有個棲身之地,房客受制於房東有苦無處說,但事實上即使是欠租,房東都沒有權力把房客「立刻」掃地出門,但這也不代表房東沒有保障,如果連續欠租2個月,房東就可以終止合約,但得提早1個月預告,才能請房客「走路」。

▲租屋契約明訂房東能終止合約,但得提早預告。
租金繳不出來房客被掃出門,房東到底有沒有資格趕人,從租屋契約就看得出答案。
這份就是房客的保命條款,原來欠租2個月以上房東能終止合約,但得提早預告,也或者房東臨時不想出租了,也必須在1個月前預告房客,但房客不搬即使是欠租,也沒權利硬把東西丟出門。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馮麗芳:「房客可以因為房東,(趕人)這樣的行為去報警,請警方來處理,甚至可以去提告,去告房東,房東可能就因為這樣去犯法。」

▲遇到房東趕人的狀況,可以請警方來處理,甚至可以去提告。
教房客自保,一但房東有強硬作法立刻報警,房客可告房東侵入,如果擅自更改門鎖,再加一條強制罪。

▲房東若擅自更改門鎖,將涉及強制罪。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馮麗芳:「房東就是任意去,丟了房客東西出來,那結果房客回來他自己去盤點他的東西,他就反告房東偷他的東西,他裡面大概放了20萬。」
租屋雙方大鬥法時有所聞,畢竟全台有近1/3都是租屋族,房客租屋前詳讀契約再簽定,免的讓「惡房東」搞的無家可歸。(整理:實習編輯柯佩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