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在押中的32歲男子徐偉倫,去年故意開車撞暈騎機車的女大生,見女生流血哀嚎,仍將女大生塞入後車廂載到汽車旅館性侵、搶劫,落網後,又被警方查出,9年前,徐男就曾以相同手法性侵另名女高中生。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認為徐男的惡行令人髮指,今(1)日依「故意對少年強盜而強制性交」等罪,重判19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徐男前年曾犯下公共危險案,易科罰金完畢後,於2015年6月27日再犯案。當天清晨3時許,徐男開小貨車並暗藏水果刀尋找搶劫對象,在台中市北區旱溪東路遇到騎機車的女大生,見四下無人,竟故意把對方撞倒,強行押入車內,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得逞,清晨6時許,又持刀搶走女大生的打工薪水4000元、提款卡與學生證,到超商的自動櫃員機領走現金4000元,直到下午4時許才叫女大生穿上褲子回家,控制女大生超過12小時。
徐男擔心女大生報警,釋放前要求女大生向家人謊稱是「自撞昏迷」,他已抄下女大生的個資,也扣留學生證,如果報警將以「社會事」處置,當天傍晚女大生返家後,其父見女兒身上有傷、臉頰紅腫,追問後報警。
徐男因缺錢花用,深夜跑到郵局盜領女大生帳戶內的900元,警方在2天後將他逮捕,經基因比對又發現,徐男在2007年11月6日傍晚5時許,在太平區持玩具槍搶奪女高中生20多元零錢、並強押到租屋處性侵得逞,事後抄寫女高中生的個資與學生證,於釋放女高中生後,撥打電話恐嚇對方不得告訴父母與報警。
徐男坦承性侵2名女學生,但他強調,不知道女高生尚未成年,另外,他否認搶劫,辯稱沒有故意撞女大學生,是女大學生主動告訴他提款卡密碼,願意借錢給他花。
台中高分院不採信,認為徐男「敗壞社會治安,危害大眾安全,惡行令人髮指」,雖然被捕後認罪,卻又在上訴時翻供,可見他沒有真誠悔悟之心,且對未成年少女犯罪,必須加重判刑,依犯強盜而強制性交、恐嚇等罪名重判徒刑19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女學生示意圖。(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