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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車手幫詐團面交 賺2000倒賠887萬+判刑5年6月 法官重判理由曝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30歲車手落網後,遭重判5年6個月徒刑,還須賠償被害人887萬元。(圖/翻攝畫面)

▲彰化一名30歲車手落網後,遭重判5年6個月徒刑,還須賠償被害人887萬元。(圖/翻攝畫面)

彰化縣一名30歲黃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害溪州一名吳姓婦人畢生積蓄887萬被騙光,他在超商提款時遇到警方盤查,主動承認自己就是車手,還供出自己經手的款項,結果仍被重判5年6月徒刑,還須賠償婦人887萬元。原因是法官引用去年8月2日上路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犯嫌不法所得500萬元以上,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不法所得1億元者,處5至12年有期徒刑,使得「車手」變成高風險行業。

警方調查,黃姓車手接受上游指示,到溪州公園收取6本存摺,造成吳姓婦人損失887萬4000元,取款時遇到警方盤查,黃男主動坦承犯行,卻遭重判5年6月。法界人士指出,由於車手並非詐團核心成員,以往類似案件,刑事部分約判1年徒刑,相對輕微,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上路後,刑度變成3至10年有期徒刑。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由於黃男透過網路加入詐團,詐團又透過網路詐騙婦人,黃男雖不知同夥真實姓名,但詐團卻因黃男與被害人面交取得銀行帳戶得以行騙成功,這是利用網路行騙,且成員在3人以上,屬於加重詐欺犯,法官就可以引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判刑。

法界人士認為,車手只要參與詐騙行為,或大致了解詐騙方式,就有可能被視為加重詐欺罪,再加上多人共同施行詐欺手段,這類犯罪行為具有組織性、分工明確,且集團刻意造成斷點,導致檢警追查更加困難,需要以較重的刑罰處罰,因此詐騙集團中「車手」最容易被抓到,被判重刑的機會也越高。

#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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