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車手向被害人取款200萬元,事後表示願分期33年又3個月、每月償還5000元,向法官聲請減刑遭駁回。(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40歲郭姓大貨車司機,2023年改行當詐欺集團的車手,在南投縣向石姓被害人拿取200萬現金,犯案後很快遭警方逮捕,但200萬贓款已繳交給上手,台中地院一審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他上訴並與被害人和解,再以和解為由聲請減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郭男承諾每個月分期付款賠償5000元,須賠償33年又3個月才能全數賠償,比起被害人一口氣損失200萬,顯然「杯水車薪」,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大貨車司機在2023年11月加入LINE暱稱「柯P」的詐欺集團,當月28日假冒投資公司人員,拿著自己親筆簽本名的假收據,到南投縣向石姓男子取走現金200萬元,再搭計程車到台中市一處停車場,轉交給分不詳的上手,南投縣草屯分局員警依假收據簽名等線索,循線逮捕他,他聲稱自己未獲得酬勞。
南投地院認為,郭男在警方偵查時否認詐騙,直到審理才坦承犯行,依法不能減刑,但考量他沒有前科,依「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個月。事後郭男上訴,強調已跟被害人和解,承諾賠償全部損失,今年3月先付現金5000元,餘款199萬5000元從今年4月20日起,每個月分期付款5000元,聲明二審減刑。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合議庭法官認為,一審判處1年2個月,已是很輕的刑度,且郭男至今僅賠償5000元,比起被害人200萬的損失,堪稱「比例懸殊」,餘款還要再分399個月償還,等於需要33年又3個月才能全數清償,雙方雖和解,但不影響一審量刑的妥適性,判決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