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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被令補繳喪失原籍公證書 移民署:有困難者可反映問題

圖、文/鏡週刊

近日有許多在台的中配陸續接獲移民署通知,要求在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等文件,否則恐遭撤銷在台定居、戶籍。對此,移民署回應,台灣人依法不得大陸地區設籍或領有中國護照,目前僅有極少數中配尚未繳附,此舉是為了避免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衝突。

今(8日)有媒體報導指出,近期有中配接獲移民署通知,要求在接獲通知書後,繳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文件,而逾期未繳者,移民署將撤銷定居證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因此就有許多中配抱怨,來台多年早與老家沒有聯繫,無法取得證明文書。

對於要求中國配偶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移民署說明,是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的依據,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依同法第9條之1第3項也規定,其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寬限期。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有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

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中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只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會陸續通知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文件。對於在台長住、安居樂業、認同中華民國的中配,若有文件申請上的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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