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小三自稱遭男方威脅,才會被錄到相關聲音。(圖/資料照)
高雄一名環保事業公司的董事長,與兒女幼兒園同班同學的黃姓單親媽媽(37歲)發生婚外情,羅姓正宮(39歲)察覺異況,在車上放置錄音筆,錄下丈夫與黃女在車上親吻及發生性關係的呻吟聲,羅女向小三提告求償;黃女未否認,另爆她被男方毆打長期恐嚇威脅,才會被錄到相關聲音。橋頭地院審理後,判黃女應賠償25萬元。雙方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全案確定。
正宮主張,與訴丈夫於2014年10月結婚且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因為之前發現行車記錄器常有無法錄製或影片遭刪除等情況,因此在車上放置錄音筆預防萬一。2023年10月間,檢視錄音檔時,意外發現丈夫與黃姓女子於9月間曾同車,且在車上親吻及呻吟聲不斷,雙方還在車內瞹昧、性暗示等親密行為。
另從錄音背景不斷發出「請插入讀卡」聲音,可見其2人共乘一車,卻拔除行車記錄器之記憶卡,藉此方式掩飾不法行為。另發現2人至少已交往一年,不止一次發生性行為,更經常一同出遊、過夜。
正宮強調,兩造兒女曾於幼兒園同班兩年,雙方家長曾一同參加校外教學,黃女明知男方的婚姻狀況,卻仍故意且主動介入,導致3名年幼子女長時間無法完整享有父親陪伴,也讓她受創傷極其心痛,因此對黃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黃女主張,本身為離婚之單親母親,2023年某月與男方交往,先前不知男方婚姻狀況,她提出想分手,卻被男方邊開車邊毆打,因為擔心被男方復仇傷害,僅能透過時間來以拖待變,因遭到男方長期恐嚇威脅,才會被錄到相關聲音。她同時認為,違法取得的錄音檔不得作為證據,另稱2023年12月間已和男方分手,未再見面。請法官考量她尚需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事後亦知錯誤,可以輕判。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為保障其配偶權及財產與行車安全,具有正當目的,並非無故為之,且是在自己所有可支配之車內設置錄音設備,並無僭越其他私人領域,錄音內容雙方都沒有否認,堪信為真。斟酌兩造間關係、被告行為之情節,並兼衡兩造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及原告精神受創、被告坦承行為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5萬元為適當。雙方皆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