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計程車司機逼車遭罰並吊扣牌照6個月,法官勘驗影片後認為裁罰無誤駁回。(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計程車駕駛潘男,去年5月時某日晚間,他開計程車行經台中市區時,遭機車騎士檢舉惡意逼車,被依「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裁罰2萬4千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潘男對此不符提告要求撤單,不過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時立即打臉潘男,認為確實有逼車行為,判決裁罰無誤駁回,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17日晚間9時許,潘男駕駛計程車行經台中時,遭機車騎士檢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經警方檢視檢舉影片後,裁罰2萬4千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潘男收到罰單後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單,他主張,當時他駕駛車輛在市區車速不快,也有啟用方向燈變換車道,沒有逼車意圖也沒有迫使讓道的行為。
對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卻發現檢舉的騎士駕駛機車在內側車道,潘男突然從右外側車道加速往機車靠近,雖變換車道過程有使用方向燈,但並非在機車右前方而是直接從右方靠近,造成行駛過程與檢舉人機車距離不足1公尺,檢舉人機車必須向左偏移讓道至道路中央的分向限制線,始得避免雙方車輛發生擦撞。
法官當場打臉潘男,指出當時除車道前方有1輛自小客車,對向車道亦有多部車輛前來,潘男的駕駛行為,增加檢舉人機車與他的車子或其他車道上車輛碰撞的風險,確實已造成往來車輛的危險。
法官認為,騎士並無讓道的意願,潘男從機車右方駛入內側車道迫使檢舉人讓道,就算無故意,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警方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而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