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徐姓男子因騎車糾紛比中指遭告,法官判無罪。(圖/記者羅欣怡攝影)
新竹徐姓男子騎機車與人發生行車爭執,氣到比出中指,遭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新竹地院引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認為被告比中指手勢「時間短暫、並非持續恣意謾罵或攻訐」,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諭知無罪。
檢警調查,徐男去年(2024)2月7日下午騎機車行經公道五路與慈雲路口時,因與黃男發生行車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在公眾往來道路上,左手向後比中指共1次,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法官引述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為個人言行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日常言語或肢體動作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不雅手勢,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法官指出,「比中指」的行為係源自於西方之文化脈絡,以肢體動作為象徵性語言,意指「FUCK」之意,依台灣目前一般社會通念,亦公認比中指之行為為「FUCK」或「幹」等穢語之肢體手勢。
法官認為,徐男應是在本案現場而以「中指」宣洩不滿,又被告比中指手勢時間短暫、並非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或攻訐,應屬偶發、輕率之負面冒犯言行,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難認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再加上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定徐男確有公然侮辱之犯行,因此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