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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撿到長槍!「貫通槍管、掛瞄準器」農民開心拿回家珍藏…代價超嚴重

記者陳弘逸/台東報導

台東黃姓男農民在果園旁河床,撿到1把非制式長槍遭到搜索、送辦。(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東黃姓男農民在果園旁河床,撿到1把非制式長槍遭到搜索、送辦。(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東黃姓男農民從事砍草鋸樹維生,去年在果園旁河床,撿到1把非制式長槍,他因「看槍枝很漂亮,所以才撿回家」收藏;遭檢警搜索,法官考量,他持有目的單純,對社會治安危害不重大。審理後,判他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沒收扣案長槍。

判決指出,黃男從事砍草鋸樹工作,2024年2月間,在台東東河鄉北源村某果園旁河床,撿到1把非制式長槍,該槍貫通槍管、瞄準器,可發射具有殺傷力子彈。

但黃男並未將槍交給相關單位,而是自行私藏,在2024年8月30日傍晚5時18分許,遭檢警搜索,查扣該槍。

偵審期間,黃男坦承犯案,但他自承「看槍枝很漂亮,所以才撿回家」;調閱前科紀錄,他無任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紀錄,法官考量,他持有目的單純,對社會治安危害不重大。

黃男在法庭上自陳國小畢業、靠砍草鋸樹維生、日收2200元、經濟狀況勉持、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5名、需撫養子女、配偶及父母親、父親還罹癌。

因黃男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因犯罪情節相較,有「情輕法重」之憾。

法官認為,黃男並非擁槍自重、專持供從事不法犯行的幫派、歹徒,加上犯後態度,無前科,素行良好,審理後,將他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沒收扣案長槍。

#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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