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鄭姓男子對特幼教育科科長、股長謾罵以「照照鏡子吧」、「骯髒人」、「恐龍」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5000元罰鍰,可上訴。(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台南鄭姓男子去年底,前往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洽公,遭指在政府機關鬧事,還被控涉嫌焚火;鄭男當場對特幼教育科科長、股長謾罵以「照照鏡子吧」、「骯髒人」、「恐龍」等,遭警方移送,法院審理後,認為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5000元罰鍰,可上訴。
簡易庭裁定指出,鄭男2024年12月6日下午3時許,在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對特幼教育科科長、股長謾罵以「照照鏡子吧」、「骯髒人」、「恐龍」等言詞,遭警方移送。
此外,法官審閱全案卷證,鄭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涉及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但因查無任何事證,此部分不罰。
至於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有相關證人談話筆錄、指認及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可佐證。因此,法官審理後,將鄭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5000元罰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