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境資訊中心賴品瑀報導
為了避免在地質脆弱地區進行不當開發,《地質法》於2010年上路,陸續公告各縣市地下水補助、活動斷層、山崩地滑、地質遺跡四大地質敏感區。環署表示,若開發基地落在地質敏感區,開發單位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供環評審查參考。而環署綜計處統計,從2014年中山大學仁武校區開發計畫至今年的羅慶仁、羅慶江開礦計畫,共有六件位於地質敏感區的環評案件。
避環境敏感區 環署籲開發單位謹慎選址
依照地質法第8條,開發基地若有全部或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便應在申請開發前進行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這項規定也牽涉到環評法、建築法、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水土保持等法令規定。
綜計處處長劉宗勇指出,依照環評作業準則第5條,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也就是說,開發單位應謹慎選址,盡量避開環境敏感區。
若位在禁止開發利用的區域,環評委員會的審查將會「不予通過」;若位在限制開發利用區,則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的同意;若位在「應予保護之範圍對象」,則要進行評估與研訂因應對策。
不過,目前地質法所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的基地地質調查、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等,並非獨立報告書,也並未另外設置獨立審查機制,而是「併入附錄」,作為環評審查的參考之一,劉宗勇解釋,對於涉及地質敏感區的環評案,將會有具地形地質專業的環評委員參與審查外,也會邀請中央地調所、技師團體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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