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少女裸照」逼色色…渣男威脅:不聽話就外流!他挨告靠爸付賠償金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苗栗謝姓男子利誘17歲少女拍裸照,還威脅不配合就外流,遭法院判刑。(示意圖/Pixabay)
苗栗謝姓男子透過IG認識台南17歲的少女小花(化名),謝男利誘女方拍攝裸露照,男方又找小花「聊色」還恐嚇對方,「如果不跟他色色、陪打手槍」就要把先前拍的性影像外流給他男友,及學校班聯會;少女不從,報警提告。謝男認罪,並跟小花及她的家人達成和解,賠償金還由謝男父親支付,法院審理後,判他2年4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犯案用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苗栗謝男2023年透過IG認識台南17歲的少女小花(化名),並在社群上利誘女方拍攝裸露照,給男方觀看。某天謝男又找小花「聊色」還恐嚇對方,「如果不跟他色色、陪打手槍」就要把先前拍的性影像外流給他男友,及學校班聯會。
事後小美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求助,此案曝光。偵審期間,謝男都坦承犯行,因他涉嫌3次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1次強制未遂,共4次犯行,法官認應予分論併罰。
調閱前科紀錄,謝男過去曾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共4次,被栗地方法院,共判8個月有期徒刑,2022年7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未料,5年以內故意再犯此案,依法加重其刑。
法官考量,謝男坦承犯行,也跟小花跟他的家人達成調解,並由謝男的父親給付賠償金;審理後,將他依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未遂罪,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沒收犯案用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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