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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首件國賠勝訴案 7名家屬獲賠2100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塵爆案造成15死484傷。(圖/資料畫面)

▲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塵爆案造成15死484傷。(圖/資料畫面)

造成15死484傷的八仙塵爆案,其中16名被害人及家屬向交通部觀光署、消防署、新北市政府提起國賠訴訟,求償1億2000萬元。一審、二審皆判決家屬敗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25日宣判,判准賠償其中7名家屬共2100萬元。仍可上訴。也成為全案首件國賠勝訴案。

根據高院判決,7名家屬認為,交通部觀光署公務員對於八仙公司違規營業開放「快樂大堡礁」供民眾使用,長期怠於依法督促改善或命停止營業、暫停使用設備或廢止執照,也未查知違法分割出租予博瑞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又明知八仙樂園於2015年6月18日的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不符規定,竟未確保場地合法使用及逃生動線恰當,而怠於執行職務。

另新北市政府公務員就「快樂大堡礁」違規建於農業區,且未取得執照即使用,長期怠於依法勒令強制拆除、停止使用,及怠於依法於複檢合格前限制其使用,亦未將違規情形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未盡考核之責,又怠於審查八仙公司於2015年6月8日提送之快樂大堡礁的安全守則是否完善,未命其改善救災通路問題,怠於執行職務。

家屬並認為,內政部消防署未依消防法將粉塵公告為易致火災行為,同樣怠於職務,成為子女死亡之因,因此依法請求精神撫慰金共計2100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任由「快樂大堡礁」在內之違法設施繼續存在,亦過失怠於執行職務。且快樂大堡礁所坐落之土地依法僅得農用,未曾取得雜項執照及擅自建造及使用,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工務局人員也未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規定對八仙公司處以罰鍰並勒令拆除、停止使用,確實怠於執行職務。

而塵爆發生,雖然直接肇因於現場懸浮於空氣中之粉塵遇適切熱源發生爆燃釀禍,但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怠於依法執行職務,與塵爆之發生,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家屬求償有理,交通部觀光署與新北市政府間為不真正連帶給付。

至於內政部消防署部分,法官認為,可燃性細微粉末發生塵燃,需具備粉塵懸浮狀態、與空氣混合及適切之熱源等要件,若無其他要件存在,該等粉末本身不致引發塵燃,與消防法所定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為同時具可燃物及火源行為有別。

該塵爆案為首次於戶外環境及娛樂活動場合之粉塵燃燒事件,家屬所舉其他粉塵爆炸案例,皆為工廠及煤礦等室內或密閉空間所發生,與戶外場域不同,消防署於塵爆前應難以預見於戶外的粉塵活動會產生如此嚴重傷亡,尚難認塵爆發生前未制定粉塵活動為易致火災行為,請求消防署賠償損害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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