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衛生局認為店家不可販售經削肉處理的爛櫻桃,否則將依法開罰。(圖/衛生局提供)
高雄左營區一間水果店因促銷販賣有瑕疵的櫻桃向衛生局檢舉,經派員稽查後,業者表示將櫻桃瑕疵部分削除並促銷販售,該部分並非發霉,但現場並未見已被削除之瑕疵部分,已將相關產品帶回抽驗,並依法辦理。
衛生局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3條規定: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致之變色、異常氣味或風味、異常之凝結或沉澱、污染、肉眼可見霉斑、異物或蟲體、寄生蟲等情形。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責令食品業者,食品應妥善保存並請務必恪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維護食安與市民健康。並建議民眾選購及存放食品應「挑選採買新鮮、少量分次購買」、「保存儲放要先進先出、環境陰涼乾燥」、「貯存食材過期應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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