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女方與被判刑17年的男友結婚後,不滿自己被當成假釋工具人,訴請離婚。(圖/PIXABAY)
彰化縣有一對男女發展出監獄戀情,女方一出獄兩人就辦理結婚,這段婚姻獲得監所跟獄友祝福,但婚後女方得知男方的刑期長達17年,加上男方經常要求女方來探監,藉此增加假釋機會,女方出獄後忙著適應出獄生活,還要三不五時前往探監,不滿自己淪為男方「假釋」的工具人,以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希望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女方申訴有所依據,因此判准離婚。
據判決書指出,男方2017年因詐欺取財、脫逃等罪入獄,女方因輕罪僅判2年刑期,2023年出獄後與獄中男友結婚,由於在新修正的假釋制度中,「家庭支持度」被列為重點,但只有家人前來探監才有分數,因此對方騙她「只要常常來探望,獲得假釋分數,2年就可出獄」,雖兩人沒有結婚和同居之事實,彼此仍互相鼓勵,男方在獄中積極表現,太太也依約每個月到監所探望。
無奈蜜月期一過,兩人的婚姻開始變質,女方意外發現男方的刑期長達17年4個月,即使探監再多次也沒辦法在2年內出獄,女方認為她跟先生無法共營家庭生活,也不能隨時取得聯繫,先生更無法直接照顧她日常起居,提供精神上依賴。況且從她出獄後,工作不順,要自力更生,還要爭取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心力交瘁。
加上先生不斷要求她寄錢、寄物品,及前往探監完成假釋分數,若無法前往就威脅要前妻來探視,試圖情勒,讓女方感覺自己像爭取假釋的「工具人」,心灰意冷之下,決定提出申訴離婚。不過先生辯稱,早在結婚前,太太就知道他刑期不短,否則怎麼會嫁給他。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官認為,雙方結婚時女方未確定男方何時出監,從結婚時就長期沒有共同生活,且男方無視太太工作、生活上已無多餘時間金錢支付自己所需,女方也未體諒男方入監,生活大小事須仰賴她處理,雙方就金錢、接見等事多次爭吵,欠缺夫妻共同生活、扶持,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准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