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簡東明被控賄選,一、二審均遭判有罪,更一審採信簡東明發放款項是給輔選人員的工作費用,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簡東明無罪確定。

▲前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簡東明被控賄選,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簡東明無罪確定。(圖/中央社資料照)
簡東明曾任第7、8、9屆立法委員,但未參加今年初舉行的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檢察官起訴指控,簡東明參與第9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於104年底假借工作費名義,交付現金委託屏東縣輔選幹部發放給選民涉賄選,甚至將選民列為競選團隊人員,再以發放工作費名義賄賂。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簡東明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判處簡東明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收受款項的民眾都是簡東明競選團隊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均有參與輔選工作的事實,檢察官舉證不足以證明簡東明行賄選民,改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