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由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擔保機制(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內政部台內地字1080146784號函釋,預售屋買賣契約由買賣雙方另行加註「買方同意賣方不需提供任何履約保證或相關機制」,係以個別磋商條款排除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咸認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並危害不動產交易安全之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該條款無效,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仍應回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由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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