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RCA職災求償案,高院判決RCA跟股東「奇異」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名被害員工及其家屬共7億1840萬元。由於RCA案屬國內早期的大型工殤事件,有上千名員工罹癌,死亡人數上百人,牽扯人數廣,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為求慎重,今(21)日上午開庭辯論。有數10名受害員工一早就聚集法院門口,訴求最高法院儘速自為判決,並提高賠償金,讓無良美商為踐踏台灣土地付出巨額代價。

▲最高法院為RCA案開庭辯論。(圖/翻攝畫面)
跨國資本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於1970到1992年間在台灣設廠,期間曾被台灣政府選為模範工廠,最輝煌時期員工高達2、3萬人,但RCA來台20多年,因桃園廠使用有機溶劑處理不當,造成上千名員工罹患各種疾病、數百人罹癌過世,受害的五百多名員工集體向RCA求償27億元。
2015年4月,一審判決RCA等3公司須連帶賠償445人共5.6億餘元,上訴後,2017年10月,二審判RCA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共7.1億餘元。
兩造均提上訴,最高院認為,本案原告等人有無受到損害或罹病,若有,與其當年接觸的致癌或致病物質有無因果關係,應採何種理論認定,以及RCA等公司主張的時效抗辯有無理由等,有詳查必要,因此開庭辯論。

▲▼RCA公司的罹癌員工及員工家屬齊聚最高法院門口。(圖/翻攝畫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