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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罵吳宗憲「吃洨」判賠80萬 更二審判還要「刊登客觀結果」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館長和吳宗憲的官司纏鬥到高院更二審,法官判決館長還得公刊登「客觀」判決結果1天。(圖/資料畫面)

▲館長和吳宗憲的官司纏鬥到高院更二審,法官判決館長還得公刊登「客觀」判決結果1天。(圖/資料畫面)

網紅「館長」陳之漢被控以「吃洨」等語辱罵藝人吳宗憲,被求償20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賠80萬元確定。不過原本判決館長應在YouTube頻道、臉書粉專刊登道歉啟事3天,因憲法法庭判決強制公開道歉違憲,此部分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二審8日判決應刊登「客觀結果」在聯合新聞網上1天。

全案源於2019年8月8日,館長不滿吳宗憲對網紅的評論,以「館長吳宗憲: 網紅文化/演藝界都須養成素養?有網路就能當網紅?拿起機器就要直播?」為題,開直播痛批吳宗憲「我學他那種機掰個性,說那種機掰X叫話」、「你什麼洨」等語,被提告妨害名譽。

刑事部分,館長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支付公庫10萬元確定。民事部分,吳宗憲求償2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館長需賠償80萬元,並在YouTube與臉書粉專連續刊登3天道歉啟事。館長上訴,道歉部分因憲法法庭2022年2月針對強制道歉判決違憲,因此二審僅判館長需賠償80萬元,強制公開道歉部分發回更審。

經高等法院2次更審,更二審認為,館長以直播影片對吳宗憲構成不法侵害之侵權行為確定。參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及考量雙方均為知名公眾人物,吳宗憲係在高瀏覽人次的YT頻道上遭侵害名譽權,情節和程度甚鉅。

為使吳宗憲得在沒有違反館長意願下,仍可取得相應之澄清效果,且將客觀判決結果刊登網路上,刊登時間僅1日,應不致於過度損害館長之思想自由、不表意自由,還可達到雙方權益平衡,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判決改刊登在聯合新聞網首頁頂部橫幅1天。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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