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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法官下班酒駕遭逮 監察院彈劾通過批:嚴重損及司法形象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批評,張軒豪的酒駕行為嚴重損及司法形象,因此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監察院批評,張軒豪的酒駕行為嚴重損及司法形象,因此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8月19日下班後在辦公室飲酒,後因交通違規遭警方攔下,因車內傳出濃濃酒味而進行酒測,酒測值竟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監察院今(7)日指出,其行為嚴重損及司法形象,並以11票對2票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所提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張軒豪於113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下班後在辦公室飲酒,17時45分許,自宜蘭地院停車場開車上路。其先搭載書記官,沿路緩慢行駛,三度於路邊停留時間合計約1小時。20時48分許,他行經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遭巡邏員警攔查,警方發現車內有濃厚酒味,更發現張軒豪有明顯之酒態,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mg/L)。

張軒豪當時自稱喝了酒精濃度40%、約150毫升的伏特加,宜蘭地檢署則依刑法第185條之3將其起訴,後經宜蘭地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在高等法院上訴中,而司法院也於去年9月26日將其停職。張軒豪另於2017年時,開車時遭違規闖紅燈的機車騎士撞上,張卻逕行離去,後來才返回現場,遭法院以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判處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縱使扣除於路邊停留3次,合計約1小時,實際酒駕時間仍長達約2小時,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謹慎義務,並經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在案。核被彈劾人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本件有懲戒之必要,應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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