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黃捷、林楚茵近日則提案修正《國籍法》,增訂具雙重國籍者若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後必須繳還薪資。(圖/資料照)
具有中國配偶身分的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因為未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此去年底遭到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議員公職,另外,內政部近期又查出有5名里長具有中國籍,已去函主管機關應依法辦理。民進黨立委黃捷、林楚茵近日則提案修正《國籍法》,增訂具雙重國籍者若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後必須繳還薪資,以落實公務員效忠國家的義務,並杜絕存僥倖心理。
據了解,2008年爆發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後,台北市議會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追討李任職議員期間的薪資。至於史雪燕因未放棄中國籍,遭到內政部解職,但是南投縣議會卻表示傾向不追討所得。
對此,黃捷、林楚茵擬具《國籍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入4日院會報告事項。草案增訂,未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原任職機關應命其一定期間內繳還自就(到)職日起的待遇、以及因其職務所受領的費用或補助;這項請求權,自原任職機關發現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草案也新增,若屆期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有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時,由原任職機關自通知繳還之日起,依法定利率按日附加利息併同繳還。
另外,為避免民選公職人員出現雙重忠誠對象的模糊空間,黃捷和許智傑等人也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已於1月3日院會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草案明定,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居民未經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陸委會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草案指出,公職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未辦理放棄原有國籍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則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