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彰化男拿點燃鞭炮炸派出所,遭法院判刑。示意圖。(圖/翻攝畫面)
彰化縣陳姓男子因犯下公共危險罪等罪遭送辦,他疑似不滿警方,竟先後跑到溪湖警分局媽厝派出所、員林警分局永靖分駐所將點燃的鞭炮丟進所內。彰化地院審結,認為他構成累犯,依公共危險等罪判11月,易科33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41歲陳姓男子曾因3件公共危險案件,遭判3月至6月,應執行11月。他在111年3月執行完出獄後,同年12月又因為借20元遭拒,朝邱姓男子丟石頭還拿小刀進逼,遭依恐嚇罪判40日拘役。
陳男事後仍不知悔改,去年4月21日中午,他疑似不滿警方將他移送法辦,竟然騎腳踏車,跑到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前,用打火機點燃一串鞭炮後,直接朝派出所辦公室的窗戶丟入,隨即逃離。
他在同年8月24日下午,如法炮製,去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前,開啟分駐所自動門後,將點燃的鞭炮往值勤台前方地面丟去。警方循線將他逮捕後,認為已有恐嚇員警、危害員警安全之虞,依法送辦。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有公共危險等前科,前案才執行完畢1年多竟又再犯,已是累犯。可知足他欠缺法治觀念,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因此依妨害公務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判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