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修正案,將粗俗用語「妓女戶」修正改為「性交易場所」。(資料照)
為保障人權、消弭性別歧視,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修正案,將粗俗用語「妓女戶」修正改為「性交易場所」。
根據修法理由,「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當初增訂係為配合保障1999年3月30日「刑法」修正前,原已依法登記許可的性工作經營者,囿於當時法令許可女性從事性工作定義為「妓女」,經營場所以「妓女戶」定義,為使法律用詞一致,所以使用「妓女戶」。
惟使用「妓女戶」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條規定之虞,本次爰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公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