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駁回陳男要求兒女每月給4千元撫養費請求。(圖/資料照)
74歲的陳姓男子為躲債,將一對子女丟給陳母扶養後離家出走41年,但日前卻以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維持生活,請求2名孩子每月各給付4千元的扶養費,陳男兒女反向法院請求免除對陳男的扶養義務,法院審理認為陳男從未對兒女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駁回陳男請求,並准許陳男兒女免除共同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1981年時為了避債離家出走,將一對年幼兒女丟給陳母單獨扶養,陳男兒女只能靠學校補助及向民里乞食過活,41年後,已經74歲的陳男以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維持生活,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兒女每月各給4千元扶養費。
陳男兒女認為父親並未盡到扶養義務,反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官認為,陳男不否認為了避債離家出走,認為陳男當時負債累累,自顧不暇,應無能力扶養兒女,認陳男未對兒女盡扶養義務。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陳男無正當理由從未對一對兒女盡到照顧及撫養義務,情節重大,准許免除陳男兒女對陳男的扶養義務,並駁回陳男要求扶養費的請求,全案可抗告。